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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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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章程
日期: 2015-09-3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草 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平顶山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PINGDINGSHAN,英文缩写“CASP”。

第二条 性质

平顶山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平顶山市土木建筑工程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平顶山市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平顶山市发展建设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民主办会,学术兴会;坚持科学发展观,繁荣和发展土木建筑工程科技事业,促进建设科技人才的成长,为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的平顶山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平顶山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按要求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举办科技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平顶山市土木建筑工程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或参与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项工作;

(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新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工程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交往;

(六)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七)组办与本会有关的评奖活动;

(八)提供土木建筑技术咨询和服务;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进步、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学术交流,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评估、成果鉴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个人会员。

1.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讲师、经济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的土木建筑工程科技工作者;

2.专科相关建筑类专业毕业工作二年以上;在校就读的相关专业学生。

3.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为土木建筑科学事业做出贡献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备案并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学会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平顶山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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